“六百。”
“什么?”
“给六百块钱手续费,你们看一看,这样写好不好。”林紫写完了,双掌托着信笺,直起腰杆,看一眼赵欣,看向我。
我站起身,把手续费给她,拿起信笺,前面是我和赵欣的相关资料,出生,民族,身份证号等等,下面写着:
案由:离婚
原,被告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二零零六年六月八号生育一子陈全,后因双方性格不合,致夫妻感情破裂,故原告诉讼至法院,请求与被告离婚。
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原,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:
一, 原告陈文与被告赵欣自愿离婚。
二, 原告陈文自愿独立抚养婚生子陈全,被告赵欣无须负担抚养费。
三, 原,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,无债权债务。
四, 各自的衣着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。
本案诉讼费用一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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